首页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五条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五条 鲜茧收购单位及其收购站(点)持省级经贸委颁发的有效的《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鲜茧收购”。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