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条 被取消鲜茧收购资格的鲜茧收购单位,应立即停止蚕茧收购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