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九条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蚕茧收购和流通 第九条 鲜茧收购单位不得转让、倒卖鲜茧收购资格证书,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业务挂靠。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