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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五条 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第六条 省级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发布机组上网电价信息。 第七条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第八条 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发布的信息包括: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后,提供下列信息: 第十一条 其他影响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发布的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经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予以发布。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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