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二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十条 节能发电调度信息发布办法(试行)(2008年) 第十条 第二章 信息发布的内容 第十条 发电企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后,提供下列信息: 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定的机组设计和实测参数; 机组实测能耗水平; 实测污染物排放情况; 热电机组供热量; 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资源消耗量; 烟气、供热等在线监测装置安装和运行情况。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