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 第七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 第七条 各级鉴定小组入选分别由同级计划生育。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