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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鉴定的组织

第四条 省、地、县三级应分别设立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县级鉴定小组为第一级鉴定组织;地(市)级鉴定小组为第二级鉴定组织;省级鉴定小组为终审鉴定组织。 第五条 省、地、县各级鉴定小组成员,分别由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 第六条 各级鉴定小组除应设组长(一般由计划生育部门人员充任)、副组长二~三人,下设办公室,负责有关日常工作。地、县级办公室可设在计划生育服务站,省级设在计划生育委员会科… 第七条 各级鉴定小组入选分别由同级计划生育。卫生行政机关提名,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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