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省、地、县各级鉴定小组成员,分别由各级卫生、计划生育部门有临床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技术人员若干人组成,省级鉴定小组必要时可邀请法医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