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六章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