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〇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