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五章 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鉴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后果系手术或医疗事故所造成者,不得出具《鉴定证书》,而应建议本人同时会商有关鉴定部门按《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办理。 引用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987)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