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负责将同受术者或其家属有争议的病例,申报上一级鉴定组织再行检查鉴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