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199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负责开具鉴定诊断意见并附检查诊断记录副本,作为处理善后问题的依据。该项工作由鉴定小组办公室承办。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