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九条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 第九条 第二章 规模引导 第九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