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艺术品经营单位从事艺术品鉴定、评估等服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程序或者需要告知、提示委托人的事项;

书面出具鉴定、评估结论,鉴定、评估结论应当包括对委托艺术品的全面客观说明,鉴定、评估的程序,做出鉴定、评估结论的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