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应适时对本地区(本集团)的规范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对每个规范企业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应少于每2年1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