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级社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规范企业自查自评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