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每单持久性油类物质的最低收费额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不计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