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七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在境内的同一货物所有人接收中转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货物所有人应当在第一卸货港缴纳基金,中转运输的货物能够提交同一货物所有人的证明材料和基金缴纳证明的,不再缴纳基金。所有人发生变更且又经海上运输的,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金。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