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六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除《办法》第九条规定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征收基金: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直接出口境外的持久性油类物质; 船舶加装的自用燃油、润滑油; 包装运输的持久性油类物质; 政府抢险救灾、援助和我国军用的持久性油类物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