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五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船舶油污事故”,是指船舶泄漏持久性油类物质、非持久性油类物质、燃油等及其残余物造成的油污损害,或者虽未泄漏但形成严重和紧迫油污损害威胁的一个或者一系列事件。一系列事件因同一原因而发生的,视为同一事故。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