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多征、多缴基金的,按以下规定办理退付:

征收单位发现多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办理退付。

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发现多缴,要求退付的,由货物所有人或代理人向负责基金征缴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海事管理机构按其隶属关系报经交通运输部审核后,由交通运输部报财政部,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并办理退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