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管辖的其他海域海洋环境油污损害,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由基金赔偿或补偿。 前款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包括沿海港口水域。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