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油污损害索赔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索赔申请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者捏造;
索赔的任何费用和损失已经实际发生;
索赔所涉及的费用必须经确认是适当和合理的;
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是由于污染引起的且与污染事故之间有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
索赔的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应当是可以量化的经济损失;
索赔的费用、损失以及遭受的损害必须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