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条 在船舶发生油污事故后,凡符合赔偿或者补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索赔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