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使用 第二十二条 油污受害人申请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获得赔偿或者补偿的,应当在油污损害发生之日起3年内提出;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当在船舶油污事故发生之日起6年内提出。逾期申请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