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下列情况,不得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中提供赔偿或者补偿:

油污损害由战争、敌对行为造成或者由政府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船舶、军事船舶、渔船排放油类物质造成的;

索赔人不能证明油污损害由船舶造成的;

因油污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油污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