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按照申请时间顺序依次受理。其中,对同一事故的索赔按照下列范围和顺序赔偿或补偿:
为减少油污损害而采取的应急处置费用;
控制或清除污染所产生的费用;
对渔业、旅游业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采取的恢复海洋生态和天然渔业资源等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管理委员会实施监视监测发生的费用;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费用。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不足以赔偿或者补偿前款规定的同一顺序的损失或费用的,按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