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用于以下油污损害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补偿:

同一事故造成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总额超过法定船舶所有人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的;

船舶所有人依法免除赔偿责任的;

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在财力上不能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或船舶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被视为不具备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偿付能力;

无法找到造成污染船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