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船舶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未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 外国验船公司未对外国籍检验人员按照公约要求进行培训; 未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有关事项; 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