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报废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