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五十二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