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八条 船舶和水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制造厂商,船舶和水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与修造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检验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