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检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水上设施未取得海事管理机构授予的船舶识别号的,船舶检验机构不得签发法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