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被引船舶靠、离泊,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泊位的靠泊等级必须符合被靠船舶相应等级,泊位防护设施完好;

确保泊位有足够的水深,水上水下无障碍物;

泊位长度应当符合拟靠泊船舶安全系泊要求;

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按照引航员的要求将有碍船舶靠离泊的装卸机械、货物和其他设施移至安全处所并清理就绪;

指泊员在被引船舶靠离泊半小时前应当到达现场,与引航员保持密切联系,并按规定正确显示泊位信号,备妥碰垫物;

被引船舶夜间靠离泊,码头应当具备足够的照明;

泊位靠泊条件临时发生变化,必须立即告知引航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