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船舶,将被引船舶从规定的引航起始地点引抵规定的引航目的地。 引航员离船时应当向船长或者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