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引航机构提供被引船舶的下列资料:

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国籍、船舶呼号;

船舶的种类、总长度、宽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载重吨、总吨、净吨、主机及侧推器的种类、功率和航速;

装载货物种类、数量;

预计抵、离港或者移泊的时间和地点;

在内河干线航行的船队,还应当提供拖带的方式和队型;

其他需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