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条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2021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引航申请与实施 第二十条 申请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相应的引航机构提出引航申请。船舶不得直接聘请引航员或者非引航员登船引航。 船舶的引航申请和变更,应当按市级地方人民政府港口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引航机构提出。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