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评价报告编制 第五条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航评报告)。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七条 航评报告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的机构编制。审核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特定机构编制航评报告。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第九条 在航评报告编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就通航影响征求港航企业等利害相关方的意见。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