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航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建设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的通航环境,包括自然条件、水上水下有关设施、航道及通航安全状况等;

建设项目的选址评价;

建设项目与通航有关的技术参数和技术要求的分析论证;

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通航安全、港口及航运发展的影响分析;

减小或者消除对航道通航条件影响的措施;

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保障措施;

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情况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