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第八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 第八条 编制航评报告,应当开展现场踏勘、调研,做到搜集资料齐全、论证充分、评价全面、结论明确、客观公正,并如实反映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及处理情况。 建设单位和航评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以及航评报告的内容与结论负责。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