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核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进行材料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航评报告文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审核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审查通过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