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审核申请书;

航评报告;

项目的规划或者其他建设依据;

建设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

涉及规划调整或者拆迁等措施的应当提供规划调整或者拆迁已取得同意或者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