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航评报告后,应当向审核部门提出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 第三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