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审核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审核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审核依据主要包括: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运河通航标准》(JTS180-2)、《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180-4)等有关标准;

航道、港口等相关规划;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湖区、海域航道建设养护、通航安全、航运发展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