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18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履行下列航道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职责:
制定航道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航道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监督建设项目资金筹集和到位情况,以及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收集、汇总、报送航道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加强航道建设项目投资效益的分析工作;
督促项目单位及时编报工程竣工决算,并及时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规范资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