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建设活动包括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