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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航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维护航道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航道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航道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对航道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廉政监察制度。 第七条 航道建设应当符合航道规划,并考虑行洪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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