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章 建设程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编制。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也可以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编制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