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改变主体工程建设位置;
改变工程总平面布置;
改变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
改变主要工艺及设备配置;
工程造价超过已批准的概算。